• 1
您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5·15政务公开日>详细内容

永久使用林地申请材料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5-09 13:50:19 浏览次数: 【字体:

一、使用林地申请表。

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现场查验表。

三、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个人的身份证明。

四、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1.审批制项目:可研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

2.核准制项目:核准批复。

3.备案制项目:备案确认书或备案证明。

4.批次用地项目: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5.涉矿类项目:采矿许可证、项目批准文件和滚动开采计划书。

6.宗教、殡葬设施等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乡村建设项目:按照有关地方规定提供项目批准文件。

8.除批次用地项目、涉矿类项目外的上述其他建设项目,还需提供: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需要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需要提供乡村规划许可证或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乡村规划的文件。

五、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图件请勿上传)。

六、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拟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情况,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情况,林地、林木权属情况及补偿情况,涉及使用国有林地的或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情况,途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情况,使用林地定额情况,现场查验情况,公示情况,查处情况等)。

七、拟使用林地存在争议尚未依法解决的,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争议林地基本情况、争议林地补偿费用处置情况的证明材料。

八、涉及使用《辽宁省青山保护规划》中限制开发区内林地的项目:省林草局报省政府的办理意见和省政府的批复文件。

九、涉及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项目:查处报告(内容包括:涉案单位或人员的基本信息,已破坏区域的具体位置及面积,案件查处经过,涉案材料的名称、文号及相关附件等)。

 

注: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