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
业务名称 | 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
事项编码 | 11210000001099903N2210101532000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法人,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工作日 |
期限说明 | 无 | ||||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学科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野生保护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权限划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 第十条第二款: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修正)第十四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国家规定办理;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野生动物的来源、饲养场所和设施情况等材料,经县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发证。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林业部,1991年1月16日颁布,林策通字[1991]6号) 第五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将“国家和省规定下放目录的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下放至县级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
受理机构 |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审批处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决定机构 |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否 |
适用范围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
办理公示 | 辽宁政务服务网 | ||||
办理查询 | 辽宁政务服务网 | ||||
办理地点 | 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19号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窗口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1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 | ||||
咨询联系电话 | 024-83988681 | ||||
监督投诉渠道 | 024-83988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