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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来源: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时间:2023-09-13 15:05:56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全面规范林业草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起草了《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现将《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尽快推动政策出台,积极推进工作落实,现将公示期定为7个工作日,请于2023年9月2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24-43179117

   电子邮箱:bxlyzf@163.com



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14家部委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通知(环法规[2022]31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辽宁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本溪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方案》(本生态委办发[2023]1号),结合我市林业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工作原则

(一)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坚持有错必改、违法必纠、损害必赔、应赔尽赔,树立环境资源具有生态功能价值的理念。

(二)主动磋商,司法保障。

坚持“双方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三)信息共享,公众监督。

坚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事项公开、信息共享,邀请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二、适用与赔偿范围

(一)适用范围

林业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

适用于追究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是发生林业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包括我市境内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以及林木种苗类违法、森林火灾等致使森林资源受到破坏的行为,做到“应赔尽赔”。

历史遗留、责任主体已消亡且无相关权利义务继承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不适用本细则,由事件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纳入正常环境治理工作。

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历史遗留且无责任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不适用本细则。

(二)赔偿范围

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现场清理、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植被、抚育保护等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进行修复后评估和相关方案编制等合理费用支出。

三、赔偿义务人和赔偿权利人

(一)赔偿义务人。

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是赔偿义务人。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二)赔偿权利人。

赔偿权利人是市人民政府指定市林业局代表本级政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并依法提起诉讼。

(三)赔偿履行。

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补种树木、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等义务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予以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催告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将催告材料连同案件材料提请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 应当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限制等措施。

(四)建立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台账和档案。

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台账和档案,包括对事件的核实认定、生态环境受损情况以及处置措施、结果等情况;同时应当每半年将本辖区发生的本领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情况书面报送市林草局法规科。

(五)管辖权限。

市林草局负责组织开展市本级及跨县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推动重大、复杂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指导本系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的具体工作。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工作,依程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具体工作。

四、赔偿的主要方式

(一)开展生态修复。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履行补种树 木、恢复植被等生态修复责任并验收合格的,可不再支付生态修复费用;交纳生态修复费用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行补植补种;积极主动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分。

(二)赔偿金赔付。依据主要有磋商索赔金额;损害赔偿鉴定评估价值;赔偿义务人自愿赔偿金额;经法院判决、调解确定的赔偿金额等。

(三)开展森林抚育及管护。

(四)履行一定管护期限。

(五)履行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

(六)在当地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七)开展林业法规政策类宣传或保护森林资源志愿服务活动等。

以上所列方式,可视情节单独或合并适用,另有规定除外。

五、赔偿程序

(一)简易程序

经调查,有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但赔偿义务人积极主动履行了相应的生态修复或赔偿责任,按照以下简易程序组织实施,修复及验收标准参照一般程序,完成后报市林业局,视同履行生态损害赔偿。

1.具有园林绿化、勘测设计等相应资格的单位或林业部门出具的恢复植被造林设计或方案。

2.赔偿义务人签订承诺书。

3.开展修复。

4.组织验收。

(二)一般程序

案件调查部门5个工作日内启动案件调查,自调查启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情节复杂的,经调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的,最多申请延长15天。在调查过程中,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的,鉴定评估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林地、林木类森林资源受到损害的由各地林业调查规划机构出具鉴定评估报告。

野生动植物类森林资源受到损害的由野生动植物保护机构出具鉴定评估报告。

调查单位也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机构出具鉴定评估报告,损害量化金额较小,可以采用委托专家评估方式,出具专家意见。

(三)调查报告。

调查结束,调查单位应当编写《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人基本信息,包括登记信息、 送达地址、经营状况、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以及生态环境违法情况等;

2.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人的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的关联关系,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等;

3.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程度和影响范围;

4.调查结论和是否提起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或赔偿的建议。

调查报告需附有关证据材料及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或专家意见等资料。

(四)调查认定。

经调查认定,符合以下索赔启动情形的,由调查单位填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索赔启动登记表》,报市林业局负责人同意后,启动索赔工作。

1.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人的主体明确。

2.损害行为与事实或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有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和结果;

经调查,不存在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的,由案件调查单位填写《结案审批表》,报市林业局负责人批准后,终止案件调查,结案归档。

(五)赔偿磋商。

经调查单位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及时就相关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达成后签订赔偿协议并由双方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可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六)赔偿诉讼。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林业部门应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1.不具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条件的;

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未达成一致的;

3.赔偿义务人生态环境赔偿协议违约的;

4.需要提起诉讼的其他情形。

林业部门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应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可以请求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起诉。根据案件需要,林业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或者请求法院作出相关裁定,责令赔偿义务人停止侵害,开展生态修复。

5.生态环境修复。

赔偿义务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是编制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可由林业部门指定,也可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格机构编制。

二是签订承诺书或赔偿协议书。

三是赔偿义务人按照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对受损的生态环境开展修复。

四是赔偿义务人修复完成后应当按规定通报,属地林业部门应在种植完成或接到通报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被毁林地复绿工作验收。对于通过验收标准责任单位或个人出具被毁林地(林木)复绿验收报告或验收合格确认书; 对于达不到验收标准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继续开展修复,或者采取代履行方式实施林地复绿,代履行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当。

六、生态修复业务指导

(一)复绿方法。因地制宜,适地适树,主要以乡土树种为主。立地条件较好的平面林地复绿植物应以乔木树 种为主,灌木植物、藤本植物和草本植物为辅;坡面等立面林地可结合实际采取客土喷播、植生袋、绿化种植、格构梁加固绿化等多种方式治理。选择抗性强、耐干旱、耐瘠薄植物营造水土保持林等措施恢复植被,以减少山体裸露和水土流失,保持水土,调节地表径流,涵养水源,以到达更好的复绿效果,发挥森林保护生态环境作用。

(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对《森林法》规定需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参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中的“损毁土地复垦质量要求”,以恢复林地土壤、防止水土流失、防止立地条件恶化为主要目标。一般应当经过覆盖物清除、地面平整、表土覆盖等工序,有硬化路面、建筑地基硬化层的,应当彻底清除再覆土。损 毁林地恢复林地土壤,有效土层(耕作层、表土层)厚度不低于30厘米,土壤质地以壤土最正确。裸露坡面固土,可参照《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38360-2019)执行。

(三)恢复植被原则上实行原地、同面积、等质量恢复。补种树木,以确保森林面积不减少、森林质量不下降为主要目标,通过在原地或异地种植不少于被损毁的林木株数的树木,恢复森林植被,修复森林生态。恢复植被、补种树木的植物、树种选择、工序要求、质量标准等具体 技术要求,参照《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38360-2019)等标准和规范执行。

(四)栽植地点。恢复植被、补种树木优先在原地进行, 原地无法实施或无法满足补种株数要求的,可以异地实施。异地补种地点应当符国土空间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等专项规划,权属清楚,相对集中,一般限定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原地补种的,林种应当与原用途保持一致;异地补种造林的,林种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开展森林抚育的,适用于用材林、防护林的幼中龄林抚育,不适用于经济林,按照《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2015规定的幼中龄林抚育的对象、抚育条件、措施、方法、技术指标等基本要求规范执行。

(五)种苗要求。植物(林木)种子、苗木的质量应当到达相关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良种壮苗使用率不低于100%。

(六)栽植密度。栽植密度不低于《造林技术规程》 (GB/T15776-2016)等规定的最低初植密度。《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已对树木补种数量做出规定,不再规定其栽植密度。

(七)栽植质量。栽植树种一个生长季节后的株数成活率85%以上。

(八)完成期限。一般应当在当年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当年造林季节已结束或在造林季节内难以完成的可延长到下一年度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

七、建立生态修复工作机制

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业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组织实施、监督指导、检查验收等工作。

(一)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划定一定区域的“补植复绿基地”。选择多处森林抚育地块,作为异地补种或无法修复的地块开展生态环境损害替代修复地点,或替代无法植树造林的修复措施,开展以生态赔偿为核心,以“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与注重生态环境恢复” 相结合的生态环境赔偿模式,催促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人积极恢复受损生态。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被毁林地复绿工作和补种树木档案管理制度。

林地复绿工作存档资料主要包括:

(1)被毁林地责任单位或个人基本信息;

(2)被毁林地发生的具体时间、详细地点、范围(在地形图和小班图上勾画)以及被毁原因。

八、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的期限按自然日计算。

(三)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和规定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