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lyhcyj-2023-00117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 |
信息名称: | 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机制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本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3-12-04 | 成文日期: | 2023-12-04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林草发〔2023〕27号 | |
关键词: |
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机制的通知
本林草发〔2023〕27号
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机制的通知
市林业草原发展服务中心、局机关各科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确保我局牵头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现就为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坚持权责明确。在严格落实“谁制定、谁审查”原则的基础上,实行政策制定机关内部统一审查。
(三)坚持程序规范。认真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范审查程序,严格审查标准,健全保障机制,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
二、审查机构
为有效解决政策措施自我审查标准不统一、审查质量不高等实际问题,市林草局建立内部公平竞争审查“起草机构初审+特定机构复审”审查机制。各政策措施起草部门负责初审工作,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负责内部特定机构公平竞争复审工作,不经过审核的政策措施文件不得印发。
三、审查范围
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均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四、审查程序
文件起草部门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在征求利害关系人或者社会公众意见后,由本机关具体业务机构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查标准进行初审,在《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1)中填写征求意见情况及初审意见,并将政策措施(草拟稿)交由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统一进行复审。具体业务机构对所起草的政策措施承担主体责任,在相关政策措施提交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未经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五、工作要求
请市林业草原发展服务中心、各科室高度重视,深入学习《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实施意见》精神和要求,切实做好公平性竞争审查工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表.doc
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