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本溪市林业局
信息名称: 如何使用《产地检疫合格证》? 主题分类: 政务服务事项
发布日期: 2015-05-09 成文日期: 2015-05-09
废止日期: 文 号:
关键词: 如何使用《产地检疫合格证》?

如何使用《产地检疫合格证》?

发布时间:2015-05-09 22:02:35 【字体:

答:证书格式必须是国家农、林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一份《产地检疫合格证》只证明该批货物已实施产地检疫,符合检疫要求,所以不得转让他人。该批已检货物中不得夹带未检货物,更不得以未检甚至已检证明不合格的货物取代该批已检合格货物,违者将受到严肃处理。
    超过有效期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无效,需交换或调运货物时按调运检疫程序办理。
    《产地检疫合格证》不具有《植物检疫证书》在流通领域里的功能,不能作为办理调运手续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