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林业局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程序(简易程序)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4-10-17 | 成文日期: | 2014-10-17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程序(简易程序) |
本溪市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程序(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做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即适用简易程序。 |
1、表明身份 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现场调查 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笔录》。 3、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4、复核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予以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填写编有号码的《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按规定格式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并由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6、送达当场处罚决定书 将《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同时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告知当事人复议、诉讼的权利、时限及机关。 7、备案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必须按规定将行政处罚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归卷,形成标准案卷后报本行政机关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