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lyhcyj-2019-00114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的办法 | 主题分类: |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
发布日期: | 2019-11-27 | 成文日期: | 2019-11-27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的办法
为深入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严格实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3号)和《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9〕16号)要求,制定以下办法。
一、高度重视法制审核队伍建设
充分认识做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重大意义,在健全法制审核制度基础上,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和法制审核人员队伍建设,确保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到实处,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 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组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三、提高法制审核人员业务素质
建立健全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不断优化知识结构,增强其法学理论研究和综合运用能力。鼓励从事法制审核的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积极推行“互联网+培训”、案例教学等多种培训方式,不断提高我局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四、提高法制审核质量
从事法制审核工作人员在对执法决定进行审核过程中,要明确审核标准,规范审核程序,强化本溪市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审核责任,严格依法提出审核意见。要尊重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依法做出决定,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每一项重大执法决定都合法适当,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附件: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法制审核
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切实提高我局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人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保障法制审核人员正确运用法律、法规、规章履行职责,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各行政执法机关从事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人员。
第三条 法制审核人员在进行重大执法决定审核时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严格执法。
第四条 局机关各科室及直属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法制审核人员培训。
第五条 法制审核人员学习培训内容包括: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领导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
(二)宪法以及国家相关基本法律知识;
(三)《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公共法律知识;
(四)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最新立法解释;
(六)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
(七)法律文书的运用与制作;
(八)典型案例解剖、分析;
(九)必须具备的其他有关知识。
第六条 法制审核人员培训采取集中授课与自主学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集中授课主要采取专题讲座、案例教学、交流研讨、座谈调研等多种形式进行,重点对公共法律知识、执法实务等内容学习,提升业务水平,解决处理实际问题能力。
自主学习主要采取个人参加系统轮训、网络学习的方式进行,重点对本系统执行的法律法规等内容学习,全面掌握本系统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
第七条 法制审核人员每年学法培训不少于7日,主要采取与工作实际相结合,业务部门组织学习和集中学习的方式进行,其中集中学习不少于5日。
法制审核人员培训要积极推行“互联网+培训”、案例教学等多种培训方式,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 建立法制审核工作人员培训档案。对培训学习情况应当进行考核,作为对法制审核人员工作及任职能力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支持鼓励法制审核人员参加法律学历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局机关通过督导、考核等形式对参训法制审核人员的教育培训效果进行检查,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