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lyhcyj-2019-00113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音像 记录设备配备办法 | 主题分类: |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
发布日期: | 2019-11-27 | 成文日期: | 2019-11-27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音像 记录设备配备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所使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
第三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保障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 配备照相机、摄像机、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已纳入通用办公设备名录的,应当依照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执行;未纳入通用办公设备名录的,要根据执法需要合理配备。
第五条严禁配备与本单位执法工作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六条 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原则上不少于3名执法人员一台,应由专人负责记录,确保音像记录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