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lyhcyj-2019-00041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 | 主题分类: |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
发布日期: | 2019-09-29 | 成文日期: | 2019-09-29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林业局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严格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辽宁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规定,结合林业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林业和草原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政策法规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1、拟做出不予许可决定;
2、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3、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林业行政许可决定;
4、法律、法规规定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应当听证的;
5、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
6、未达到举行听证但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
7、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签发前,由承办部门送审,由局法制部门进行审核并提交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承办部门应当预留合理的法制审核时间。
第五条法制部门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定性是否准确、;
(五)是否有超越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草拟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准确,内容是否完备;
(七)行政审批是否适当;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法制部门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七条 局法制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可以组织林业、法律等有关专家、顾问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研讨论证,并邀请承办部门参加;必要时,对复杂、疑难案件征询上级部门意见或者向市司法局咨询。
第八条 局法制部门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执法文书不规范、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局法制部门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出继续调查、变更、程序纠正意见的,由承办调查、变更、纠正后重新送审。
第九条承办人员、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