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lyhcyj-2022-00102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违法行为监督举报制度 | 主题分类: |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2-10-09 | 成文日期: | 2022-10-09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违法行为监督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林草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林草行政执法行为,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林草行政执法的投诉、控告和举报,结合我市林草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违法行为监督举报(以下简称“监督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市林草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不当行为或者不作为,向本局提出的举报。
第三条 局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负责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监督举报事项的受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市林草局在门户网站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畅通监督举报渠道。
第五条 对下列监督举报事项,应当受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三)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
(五)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监督举报事项符合前款规定的受理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部门管辖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条 监督举报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举报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复议结果的;
(二)举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有诉讼结果的;
(三)举报人向监察机关举报,监察机关已经受理或已有处理结果的;
(四)举报人向信访部门反映,信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已有答复意见的;
(五)举报人向市林长制办公室反映,市林长制办公室已经受理或者已有答复意见的;
(六)监督举报事项已经办理完毕并答复举报人,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进行投诉举报的;
(七)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七条 监督举报应当有具体、明确的行政执法部门和具体投诉举报的事项及依据。
第八条 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举报事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监督举报的内容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 局法制工作机构受理监督举报事项后,应当填写监督举报事项登记表。监督举报事项登记表应当载明举报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被举报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举报的事项和理由以及建议承办科室、单位等内容,报局分管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局法制工作机构依法办理对市本级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监督举报事项。
局相关业务科室依法办理对市级及以下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监督举报事项。局相关业务科室可以直接办理监督举报事项 ,也可以经局分管负责人同意,转交相关县(区)林草主管部门办理,并告知举报人和局法制工作机构。
县(区)林草主管部门对于转交的监督举报事项,应当在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办理结果报市林草局。
第十一条 对于直接办理的监督举报事项,承办科室、单位应当确定不少于两名与监督举报事项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 ,收集相关证据,并听取行政执法单位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对监督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时,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监督举报事项应当自收到交办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分管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调查终结后,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 监督举报事项办结后,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将受理、调查处理等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 办理监督举报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