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lyhcyj-2021-00038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 |
信息名称: | 辽宁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査表编制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 | 主题分类: | 放管服栏目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 成文日期: | 2021-11-16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辽宁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査表编制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办法》,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査表编制中介服务行为,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12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标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査表编制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使用林地中介服务),是指对照《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林业主管部门在实施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出具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以下简称林地报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使用林地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是指中介服务机构出具林地报告应当遵循的规范标准。
第三条 本规范标准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使用林地中介服务管理活动。
第四条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中介服务机构出具林地报告过程中遵守使用林地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使用林地中介服务应当由中介服务机构提供。
中介服务机构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定期通过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布我省行政区域内中介服务机构企业信用信息。
第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2492-2015),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调查的使用林地情况,并对作出的使用林地调查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使用林地中介服务合同,明确调查对象、调査范围、数据来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自与委托人签订使用林地中介服务合同起,在约定时间内,向申请人出具林地报告。
第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出具林地报告,应当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依据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与申请人协商确定服务收费标准,并按照合同协商的价格收费。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或者实施价格垄断、以低于成本价格恶意竞价。
第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执业公示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要位置公示委托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清单,以及执业标准、工作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
第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执业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执业情况。林业调查过程控制记录、被调查对象现场勘査记录、影像资料、矢量数据及相关证明材料等执业情况记录,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自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保存不得少于2年。
第十二条 林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中介服务机构执行本行业规范标准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介服务机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列入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名单,通过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公示。
(一)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
(二)转包使用林地项目的。
(三)未按照行业标准进行调查设计的。
(四)拒绝、阻碍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第十四条 建立中介服务机构惩戒和淘汰机制,对被列入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名单和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中介服务机构,林业主管部门在实施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许可时,对其提供的林地报告不予采信,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本规范标准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范标准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范标准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