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lyhcyj-2023-00114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命令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5-02-28 | 成文日期: | 2025-02-28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命令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23〕2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
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命令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和《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
全市森林防火期为每年的10月1日至翌年的5月31日。森林防火紧要时期为每年的3月10日至5月20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可结合辖区实际,延长森林防火期和防火紧要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备案。
二、划定森林火险区
全市一级森林火险区:本溪县、桓仁县、明山区、南芬区;二级森林火险区:平山区、溪湖区。
三、适时发布禁火命令
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发布禁火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四、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
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主体责任,以及联防联控责任;各级政府要明确森林防火工作目标,层层签订责任状,实行五级包保责任制,即:市包县(区)、县(区)包乡镇、乡镇包村、村包护林员、护林员包山。各县(区)、乡镇和林区毗邻单位要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大对责任区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检查。要严格执行《本溪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森林防火责任事故实行责任倒查和逐级追究制度。对因机构不健全、责任不明确、经费不落实、预防不到位、扑救不及时,以及思想麻痹、玩忽职守、工作不力、指挥处置不当引发的重特大森林火灾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森林防灭火组织领导
各县(区)必须以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从发展经济、稳定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全市的森林防灭火工作,真正把森林防灭火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认真抓好抓实。在森林防火期内,要安排人员深入重点林区、重点部位、高火险区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确保不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在森林防火紧要期内,各级扑火队和各类防火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阵以待,一旦发生火情,要立即组织开展扑救工作,坚决防止小火酿成大灾。
六、严格野外火源管控
各县(区)要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严格野外用火管理。要组织开展好查处野外违规违法用火专项整治行动。在森林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计划烧除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区)级政府批准,按要求在三级风以下,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及专业防火人员留守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方可组织实施,同时向上级防火部门报备。遇有高森林火险等级(橙色、红色预警)天气,除军事需要外,停办任何野外用火审批,在林区内坚决禁止一切野外用火。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林区、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需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对在防火期内上坟烧纸和在林区吸烟、烧地格、烧茬子、烧荒等野外用火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七、确保森林防火资金投入
各县(区)要建立稳定的森林防火投入机制,至少拥有一支不少于25人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专业扑火队员工资、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支持重点林区、重点火险综合治理工作。要加强森林防火预警监测、交通通信、林火阻隔、扑救指挥等系统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扑火突击队装备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确保各级森林防火机构办公及扑救资金足额到位。
八、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
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森林防火值班调度和信息报告工作。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及时掌握本地火情动态,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责任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对国家和省森防指办公室要求核查卫星监测到的热点,必须在1小时内反馈情况。要保证森林防火报警电话“12119”及时处置,确保信息畅通。要严格按照《本溪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认真执行森林火灾报告时限和归口上报制度,逐级准确及时上报火情、火灾,坚决杜绝瞒报、漏报、迟报现象发生。森林防火期内,所有护林员要开展日常巡护工作,及时发现并制止野外违规用火行为;所有专业、半专业扑火队员要充实到位,加强培训和演练,检修和补充机具。一旦出现火情,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的安全,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响应,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九、加强森林防火宣传
各县(区)要广泛开展全民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并以森林防火宣传月(四月)和宣传周(十月第二周)活动为契机,提高林区广大群众防火意识和紧急避险能力,增强全民森林防火、爱林护林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使森林防火宣传工作走进企业、走进街道、走进社区、走进村屯、走进学校、走进千家万户。各级宣传、通信等部门要组织利用舆论媒体、移动通信等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知识及“12119”森林防火报警电话,播放森林火灾典型案件,发布公益广告及预警信息,形成全社会重视、关心和支持森林防火工作的良好氛围。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