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lyhcyj-2021-00060 发布机构: 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
信息名称: 关于对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第4180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主题分类: 本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21-11-18 成文日期: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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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第4180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11-18 14:05:19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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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林草议字〔2021〕第2号   (C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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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玉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本溪市矿柱林场归还高官镇部分林农“精品饲料林”经营权暨林权证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精品饲料林基本情况

1999年3月,为了贯彻落实时任副市长姚和松主持召开的市政府“开发利用低效山地、建立生态农业示范乡”现场办公会议精神,经市林业局研究决定,原矿柱林总场小市林场(以下简称小市林场)同本溪县高官乡联合开发建设节粮饲料林基地。双方分别于1999年3月26日、2000年4月24日签订了合作开发饲料林协议书,合同规定合作期限为30年。该基地合作开发饲料林总面积7590亩(林场和村分成比例为6:4的面积4226亩,分成比例为2:8的面积960亩,分成比例为1:9的面积1614亩,剩余790亩权属为林场)。

自2007年开始,小市林场共返还高官镇精品饲料林2751亩,其中肖家河村2209亩、滚子沟村542亩。目前尚余4839亩尚未返还,其中1238亩已经完成采伐和分成;另外3601亩,主要为刺槐和萌生天然林。

二、答复意见

综合各方面因素,经研究决定,暂不同意将剩余的精品饲料林返还给高官乡,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双方应履行契约精神。由于1999年和2000年,小市林场和高官乡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距离合同终止尚有10年期限,如果小市林场返还饲料林,双方需终止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篇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中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五种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是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是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小市林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并未出现上述五种情形之任一情形,并且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因此,小市林场暂不同意返还。

(二)应兼顾双方利益。该精品饲料林自1999年开发建设以来,小市林场获得了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作为一个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自身经营条件极为困难的情况下,在经营管护方面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资金。特别是市林业发展服务中心成立以来,中心和小市林场再次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采取“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方式加大了资源管护力度,促进了剩余饲料林的天然萌发,在改善了当地生态环境的同时,也促进了森林资源生态效益的最大化。另外,以已经采伐的1238亩饲料林为例,采伐过程中中心在提供林木采伐限额的基础上,自行承担管护费、育林设计费等相关费用,村集体或个人按照分成比例已经获取了木材销售收入,利益并未遭受损失。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遵守契约、履行合同角度,还是从保护生态环境、提升生态效益的角度,市林业发展服务中心和小市林场暂时不能将剩余的精品饲料林返还给高官乡。作为为全市林业建设与发展提供服务保障、技术支撑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在未来的10年合同履行期间内,中心也将充分考虑当地村集体和村民的利益诉求,在木材采伐销售收入分成方面尽可能的向村集体和村民倾斜。

 

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4月6日  

 

责任领导:周厚富

联系人及电话:谷敏,13842443177

抄送:市人大人选委,市政府办公室(各共同主办或协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