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lyhcyj-2020-00019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机制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本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 成文日期: | 2020-10-29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机制的通知
本林草发〔2020〕18号
局机关各科室、市林业发展服务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确保我局牵头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现就为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审查主体。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各科室(林业发展服务中心)牵头起草以市林业和草原局名义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时,应严格对照《实施意见》明确的审查标准和审查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提交局党委会议审议或报局领导签批。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的政策措施,属我局牵头实施的,由我局承办科室(林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公平竞争审查。我局代政府起草的,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我局承办科室(林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公平竞争审查。
二、明确审查程序。各科室(林业发展服务中心)应在相关政策措施提交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办公室在合法性审查中,对各科室(林业发展服务中心)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把关。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不予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明确工作要求。请各科室(林业发展服务中心)高度重视,深入学习《实施意见》精神和要求,切实做好公平性竞争审查工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附件:公平竞争审查表
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