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林业局 | |
信息名称: | 市林业局关于印发第一批下放和转移林业行政职权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5-05-07 | 成文日期: | 2015-05-07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林业行政职权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市林业局关于印发第一批下放和转移林业行政职权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本林发〔2014〕13号
各自治县、区林业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本溪市人民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实施意见》(本委〔2014〕8号)、市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市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工作的实施方案》(本转领办发〔2014〕1号),为切实将市政府决定第一批下放和转移的林业行政职权全部下放、转移到县区,确保林业行政职权能够放得下、接得住、运行稳,真正实现本轮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目的,现将市林业局第一批下放林业行政职权工作实施细则印发如下:
一、本轮下放林业行政职权的具体事项
根据《本溪市人民政府第一批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目录》,本轮下放的林业行政职权共计10项,其中省政府决定下放的林业行政职权5项,市政府决定下放的林业行政职权5项,具体行政职权事项包括:
(1)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2)木材运输证核发;
(3)国家和省规定下放目录的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4)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
(5)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审批;
(6)农民自用材加工、在木材加工园区或木材交易市场从事木材加工和经营许可;
(7)个人驯养、繁殖野生鸟类登记;
(8)义务植树登记;
(9)森林资源流转林权变更登记;
(10)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和调运检疫许可。
二、本轮下放林业行政职权的具体操作办法
本轮下放林业行政职权的事项名称、行使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法定时限等具体操作办法,详见附件2《市林业局第一批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的具体操作办法》。
三、本轮下放林业行政职权的具体监管办法
本轮林业行政职权下放县区实施后,市林业局将采取具体措施加强监管,以保证其依法、高效、便捷的实施。
1、建立依法履行的责任制度。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在实施林业行政职权中,要层层明确实施责任,本着“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依照法定权限、规定程序、操作流程和法律文书,依法规范履行行政职权。对不依法履行林业行政职权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2、规范、完善具体实施的操作办法。市林业局对本轮林业行政职权具体实施的操作办法进行重新规范完善后,作为本《实施细则》附件一并印发,供县、区林业局遵照实施。同时在市林业局网站和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建立备案审查制度。市林业局对本轮下放县区实施的林业行政职权,实行定期备案审查制度。各县、区林业局今后每季度末要将当季的具体实施情况以统计表格的形式向市林业局汇总报送备案,并报备已形成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一份,由市林业局有关处室定期进行审查。如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4、开展日常抽查和年终检查。在实施林业行政职权过程中,市林业局将随时检查、抽查各县、区林业局的具体实施情况和执法案卷,严格检查是否依法实施,是否规范操作,是否按标准使用法律文书,是否存在行政过错责任。对存在问题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完善。
四、本轮林业行政职权放权工作日程安排
1、6月15日至20日,做好下放行政职权的相关准备工作。制定《市林业局关于第一批下放林业行政职权工作的实施细则》,完善林业行政职权实施的具体操作办法,制作市政府第一批下放和转移林业行政职权交接单。
2、6月20前,组织县、区林业局搞好对承接林业行政职权事项的专业培训。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3、6月21日至28日,组织召开县、区林业局负责人会议,进行下放林业行政职权的交接。(1)部署下放林业行政职权实施工作;(2)宣布下放林业行政职权工作实施细则;(3)市林业局与县、区林业局签署《市政府第一批下放林业行政职权交接单》。
4、6月29日-30日,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备有关行政职权交接的文书材料。
5、7月1日-5日,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林业局网站,将市林业局下放林业行政职权事项名称行使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法定时限、承诺时限、联系电话等予以公开。
五、 本轮下放林业行政职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本轮放权工作是市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的一个实际步骤,各县区要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项重要工作,由局长负总责、分管副局长负专责,精心设计,周密部署,统筹协调,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市局具体实施工作由局法制办牵头,审批办、资源林政处、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市绿化办、森林公安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局配合。联系人:市林业局法制办主任杨惠权(联系电话:43568586 13050225550)、市林业局审批办主任王萍(联系电话:43889040 13941461956),监督电话:43568561
附件:1、市政府第一批下放和转移林业行政职权交接单
2、市林业局第一批下放林业行政职权具体操作办法
3、市林业局第一批下放行政职权事项实施情况季度汇总报备表
4、市林业局第一批取消林业行政职权清单
本溪市林业局
2014年6月20日
附件1
市政府第一批下放和转移林业行政职权交接单
序号 |
下放和转移权力名称 |
方 式 |
类 别 |
备 注 |
1 |
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下放 |
审批权 |
省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职权 |
2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下放 |
审批权 |
省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职权 |
3 |
国家和省规定下放目录的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
下放 |
审批权 |
省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职权 |
4 |
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 |
下放 |
审批权 |
省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职权 |
5 |
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审批 |
下放 |
审批权 |
省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职权 |
6 |
农民自用材加工、在木材加工园区或木材交易市场从事木材加工和经营许可 |
下放 |
审批权 |
市林业主管部门研究下放的行政职权 |
7 |
个人驯养、繁殖野生鸟类登记 |
下放 |
确认权 |
市林业主管部门研究下放的行政职权 |
8 |
义务植树登记 |
下放 |
确认权 |
市林业主管部门研究下放的行政职权 |
9 |
森林资源流转林权变更登记 |
下放 |
确认权 |
市林业主管部门研究下放的行政职权 |
10 |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和调运检疫许可 |
下放 |
审批权 |
依法由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实施 |
市林业局(章) 负责人签字:
县、区林业局(章) 负责人签字:
交接日期:2014年6月26日
附件2
市林业局第一批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的具体操作办法
1、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申请条件: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主要包括:
1、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
2、为驯养繁殖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3、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取的;
4、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的;
5、因国事活动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的;
6、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猎捕的。
申请材料:
1、申请书,说明狩猎的目的、时间、地点、种类、数量等;
2、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或代码证;
3、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和方法等;
4、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
许可程序:
1、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狩猎证;
2、审查合格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申请人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后,领取狩猎证。审查不合格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办理时限: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辽宁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电话024-23448920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申请条件: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主要包括:
1、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
2、为驯养繁殖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3、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取的;
4、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的;
5、因国事活动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的;
6、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猎捕的。
申请材料:
1、申请书,说明狩猎的目的、时间、地点、种类、数量等;
2、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或代码证;
3、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和方法等;
4、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
许可程序:
1、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狩猎证;
2、审查合格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申请人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后,领取狩猎证。审查不合格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办理时限: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辽宁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电话024-23448920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太原北街二号 110001
行政监督:省监察厅驻林业厅监察室 电话024-23448915
行政监督:省监察厅驻林业厅监察室 电话024-23448915
2、木材运输证核发
行政事项名称:木材运输证核发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申请条件/申请材料:
申请人资格条件从林区运出木材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准予行政许可须具备的条件:
1、合法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2、木材来源合法的证明文件;
3、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
4、木材数量与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合法证明文件标注数量一致。
许可程序:
1、申请人按照规定条件提出申请;
2、审查合格的,省林业厅向申请人核发木材运输证;审查不合格的,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办理时限:7日内。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辽宁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管理处 024-23448924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 110001
行政监督:行政监察部门 电话024-23448915
1、合法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2、木材来源合法的证明文件;
3、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
4、木材数量与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合法证明文件标注数量一致。
许可程序:
1、申请人按照规定条件提出申请;
2、审查合格的,省林业厅向申请人核发木材运输证;审查不合格的,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办理时限:7日内。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辽宁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管理处 024-23448924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 110001
行政监督:行政监察部门 电话024-23448915
3、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条件/申请材料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或《辽宁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
2、与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规模相适应的驯养繁殖场所使用权、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资金储备、固定资产投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等证明文件及场地、笼舍等相关照片;
3、开展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
4、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材料:(1)驯养繁殖的须提供动物输出单位的驯养繁殖许可证;(2)猎捕的须提供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3)进口的须提供允许进口证明书。
5、与动物输出单位的协议;
6、申请增加或从外省引进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须提交原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
7、申办野生动物园的驯养繁殖许可证还须附有国家林业局批准立项文件的复印件。
许可程序:
1、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狩猎证;
2、审查合格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申请人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后,领取狩猎证。审查不合格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办理时限: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辽宁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电话024-23448920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太原北街二号 110001
行政监督:省监察厅驻林业厅监察室 电话024-23448915
许可程序:
1、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狩猎证;
2、审查合格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申请人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后,领取狩猎证。审查不合格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办理时限: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辽宁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电话024-23448920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太原北街二号 110001
行政监督:省监察厅驻林业厅监察室 电话024-23448915
4、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二章第二十五条。
申请条件/申请材料:
1、确需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
2、申请材料应明确实弹演习、爆破的单位、具体地点时间、规模;
3、实弹演习、爆破地点已与林业主管部门商讨确定的;
4、实弹演习、爆破有森林防火预案和措施。
许可程序:
1、申请单位按照规定条件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审查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通知并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7日内。
主办单位:辽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电话024-86864351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太原北街二号 110001
行政监督:省监察厅驻林业厅监察室 电话024-23448915
行政监督:省监察厅驻林业厅监察室 电话024-23448915
5、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审批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二章第二十七条;
2、《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二章第二十九条;
3、《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二章第二十六条。
申请条件/申请材料:
1、森林防火期,乡镇需在主要入山口、重点林区、森林景区、墓地等易发生森林火灾地区设立防火检查站,负责入山防火检查的;
2、申请书,由乡镇根据防火需要说明设立临时检查站的目的、时间、地点等情况。
许可程序:
1、由乡镇按照申请条件提出申请;
2、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办理时限:7日内。
主办单位:辽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电话024-86864351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太原北街二号 110001
行政监督:省监察厅驻林业厅监察室电话024-23448915
6、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许可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3、《辽宁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申请条件/申请材料
调运检疫:
1、单位和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3份);
2、《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复印件3份);
3、省际间调运的要提交调入地森检机构提出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产地检疫:
1、单位和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3份);
2、产地检疫申清单
许可程序:
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森检机构进行产地检疫或调运检疫,经检疫审查合格的,森检机构对调运检疫的出具检疫检验证明,对产地检疫的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处理通知书》。经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收费依据:《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172号
收费标准:按货值百分比
法定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主办单位:市林业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局
咨询电话:43568542 43889040
监督电话:43568561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本溪市人民路31号 117000
7、森林资源流转林权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森林资源流转林权变更登记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法律及政策依据:《本溪市森林资源流转条例》第15条、第16条
法律及政策依据:《本溪市森林资源流转条例》第15条、第16条
申请条件:
(1)流转面积超过70公顷的经县、区林业局依法审查审核上报市林业局审批的森林资源流转申请事项。
(2)森林资源流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申请材料:
(1)林权变更登记申请表;
(2)双方权力人的身份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申请登记的森林资源权属证明;
(4)森林资源流转合同;
(5)农民集体表决同意文件、发包方同意或备案文件;
(6)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7)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许可程序:
森林资源流转双方向所在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办理林权变更登记申请,林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资源所在地公告30日。公告期限内无异议的,林业主管部门在30内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核发林权证,依法办理林权变更手续。公告期限内有异议的,林业主管部门在30日内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法定办理时限:40日内。
承诺办理时限:40日内。
主办单位:本溪市林业局
主办单位:本溪市林业局
咨询电话:43568527 43889040
监督电话:43568561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本溪市人民路31号 117000
8、义务植树登记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义务植树登记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法律及政策依据:《本溪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法律及政策依据:《本溪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申请条件:
居住在本市的男十一周岁至六十周岁、女十一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适龄公民。
申请材料:
本地区、本单位或其他组织适龄公民人数统计表、义务植树任务量统计表和义务植树履行方式、义务植树责任区、完成时限、质量要求等内容的文书材料。
审批程序:
每年12月底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要求如实向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上报适龄公民人数、义务植树任务量和义务植树履行方式相关情况。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相关单位上报的义务植树登记情况后进行核实,并向相关单位出具义务植树登记受理通知单。对核实准确的相关单位义务植树登记情况进行义务植树登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义务植树单位双方在义务植树登记卡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法定办理时限:30日
每年12月底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要求如实向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上报适龄公民人数、义务植树任务量和义务植树履行方式相关情况。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相关单位上报的义务植树登记情况后进行核实,并向相关单位出具义务植树登记受理通知单。对核实准确的相关单位义务植树登记情况进行义务植树登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义务植树单位双方在义务植树登记卡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法定办理时限:30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主办单位:本溪市林业局
主办单位:本溪市林业局
咨询电话:43568548 43889040
监督电话:43568561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本溪市人民路31号 117000
9、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农民自用木材加工、在木材加工园区内或木材交易市场从事木材加工和经营许可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2、《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八条
3、《本溪市木材流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申请条件:
1、符合本地区木材经营加工专项规划;
2、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或设施;
3、木材加工区域有远程技术监控设备;
4、有稳定的木材来源;
5、无违法加工的不良记录。
申请材料:
1、有木材经营加工许可申请表(原件4份);
2、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4份)
3、有木材合法来源证明(原件4份);
4、固定的木材经营加工场所证明及平面图(复印件4份、承租协议原件4份)
5、相应的从业人员和木材检尺人员材料(1份原件、3份复印件)
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所在地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审核,符合申请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下达不予许可通知书;并告知理由。
申请人向所在地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审核,符合申请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下达不予许可通知书;并告知理由。
法定办理时限:20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主办单位:市林业局
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主办单位:市林业局
咨询电话:43568527 43889040
监督电话:43568561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本溪市人民路31号 117000
10、野生鸟类登记备案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法律及政策依据:
法律及政策依据:
1、《本溪市野生鸟类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条件:
1、个人驯养、繁殖用于观赏的野生鸟类;
2、驯养繁殖野生鸟类来源合法。
申请材料:
1、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申请表;
2、驯养繁殖野生鸟的合法来源证明。
许可程序:
个人驯养、繁殖用于观赏的野生鸟类的个人向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受理并审查,符合申请条件,予以确认并登记备案,发给准许驯养繁殖的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理由。
个人驯养、繁殖用于观赏的野生鸟类的个人向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受理并审查,符合申请条件,予以确认并登记备案,发给准许驯养繁殖的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理由。
法定办理时限:无
承诺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主办单位:本溪市林业局
承诺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主办单位:本溪市林业局
咨询电话:43568534 43889040
监督电话:43568561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本溪市人民路31号 117000
附件4
市林业局第一批取消林业行政职权清单
1、陆生野生动物保护费
2、义务植树绿化费
3、林地补偿
4、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拍摄电影、录像审核
5、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拍摄电影、录像审核
6、编制、修订环城森林公园专项规划
7、兼职检疫员资格认定
8、农民技术员资格认定
9、林业系统内“兴林杯”竞赛及相关年度检查评比活动
注:1、第1项为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免征行政职权;第2、第3项为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取消行政职权(第3项林地补偿资金由征占用林地单位按规定支付给被征占用林地单位和个人,不作为行政性收费管理)。
2、第4、第5项为省政府取消行政职权。
3、第6、第7、第8、第9项为市林业局自行取消行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