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本溪市林业局
信息名称: 本溪市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程序(一般程序)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4-09-15 成文日期: 201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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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本溪市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程序(一般程序)

本溪市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程序(一般程序)

发布时间:2014-09-15 08:03:38 【字体:

 
本溪市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程序(一般程序)
    1、受理
    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控告、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移送、主动交代的;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受案人提出受案意见。
    2、立案
    受案人7日内将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即立案报告)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予以立案,确定立案日期及执法办案人员承办(立案条件:有违法行为发生、违法行为是应处罚的行为、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3、调查取证
    必须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如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回避);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调取有关证据。对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勘验检查,由具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鉴定应提出鉴定结论并签名或盖章,注明鉴定人身份)有当事人和见证人参加(当事人拒绝参加不影响勘验、检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勘查检查笔录》和《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当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时经本行政机关批准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凡登记保存的必须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当其确认笔录无误后调查人和有关当事人必须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在笔录上注明。并有二名见证人签字或视听资料佐证。
    4、提出处罚意见
    处罚案件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执法人员经3人合议后,应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并连同《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和其它有关证据材料报送本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
    5、进行法制审核
    本行政机关接到执法人员报送的行政处罚有关材料后,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法制审核,经审核确认执法人员提出的行政处罚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准确无误适合法律法规规定后签属法制审核意见,交由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6、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对经法制机构审核的行政处罚意见书,应进行审责,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需给予较重处罚的,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在行政处罚意见书上签属决定意见。
    7、告知听证受权利
    本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和《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如需听证,当事人应在接到《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经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由本行政机关(听证机关)下达《听证通知书》,按听证程序举行听证。逾期放弃听证权利,不需听证的可以本行政机关名义做出处罚决定。
    8、作出处罚决定
    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必须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按规定格式载明有关事项,承办人分别签名或盖章,填写执法证件号码,加盖本行政机关公章,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的日期。
    9、送达
    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执法人员应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林业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由其成年家属或单位负责人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送达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力时限及机关。
    10、执行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本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在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以下罚款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以及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时,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罚款时必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填写送达回证,收件人签名或盖章。并与收缴罚款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缴付财政或财政指定银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每日加处3%的罚款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按法律法规规定没收实物的收到实物单位和承办人必须向当事人出具《林业行政处罚罚没实物收据》并签字、盖章,填写送达回证。没收实物变价款项必须全部上缴财政。
    11、结案
    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员应当按照一案一卷的原则将处罚案件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并将处理结果写出案件办理终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