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lyhcyj-2020-00018 发布机构: 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
信息名称: 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汇编 主题分类: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发布日期: 2020-10-29 成文日期: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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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汇编

发布时间:2020-10-29 14:40:19 【字体:

                    部  门  公  章: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

报  送  时  间:2020年10月

部 门 承 办 人: 郭峰



目 录

一、部门概况………………………………………………3

二、行政执法依据…………………………………………4

三、部门主要职责…………………………………………10

、领导岗位职责及行政执法机构岗位职责……………14

五、执法标准………………………………………………20

六、执法责任………………………………………………21

七、组织领导………………………………………………21

八、相关配套制度…………………………………………22

(一)、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执法问责制…………………23

(二)、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26

(三)、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32

(四)、市林业和草原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36

(五)、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39

(六)、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的办法…………………………………………………………40

(七)、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42

(八)、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45

(九)、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46

(十)、本溪市林业发展服务中心林业行政处罚制度……47

(十一)、本溪市林业发展服务中心林业行政执法案件统计报告制度……………………………………………………60

 

一 、部门概况

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是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由市自然资源局统一领导和管理。负责森林、草原、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和绿化造林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多项工作。

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内设办公室(规划财务科)、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行政审批科、生态修复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林草资源管理科(政策法规科)、林草改革发展科(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科)、野生动植物保护科(自然保护地管理科),下属事业单位:本溪市林业发展服务中心(正县级)。

本溪市林业发展服务中心内设机构为:党群工作部、财务审计部、森林公园及保护地服务部、国有林场管理部、营造林及种苗管理服务部、林业改革发展服务部、森林资源保护部、森林病虫害防治及野生动物救护部、林业科研推广部、森林资源监测部、执法保障服务部、服务保障部。分支机构为:国有彩屯生态林场、国有卧龙生态林场、国有南甸生态林场、国有小市生态林场、国有桓仁生态林场、国有凤城生态林场、国有爱阳生态林场、国有本溪市生态实验林场、森林防火与护林员队伍管理服务中心。

近年来,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紧紧围绕全市经济发展的大局,以生态建设为己任,以科学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为职责,大规模开展全市造林绿化工程,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积极发展林业产业经济,为建设全市生态文明,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二 、行政执法依据

(一)公共法律法规目录

1、法律(6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1990.1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八届全国人大七次会议(1995.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

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1996.10.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九届全国人大九次会议(1999.10.1)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11.6.30)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

2、行政法规(4部)

(1)《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171号)(1995.1.25)

(2)《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国务院令235号)(1998.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499号)(2007.8.1)

(4)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310号)(2001.7.9)

3、地方性法规(2部)

(1)《辽宁省行政复议条例》

省第十届人大三次会议(2003.10.1)

(2)《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省十届人大十七次会议(2005.4.1)

4、地方政府规章(10部)

(1)《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省政府令第253号(2011.1.1.7)

(2)《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省政府令第186号(2005.10.1)

(3)《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110号(2000.1.1)

(4)《辽宁省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省政府令第239号(2010.1.10)

(5)《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省政府令第241号(2010.2.22)

(6)《辽宁省行政裁量权办法》

 省政府令第252号(2011.2.20)

(7)《辽宁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省政府令第149号(2002.12.1)

(8)《辽宁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省政府令第173号(2004.6.24)

(9)《辽宁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

省政府令第76号(1997.5.31)

(10)《辽宁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省政府令第172号(2004.7.1)

(二)专业法律法规目录

1、职权执法依据目录

法律(4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年9月2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和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和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最新修正是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法规(5部)

(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令46号)(1989.12.18)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

(中发【2003】9号)

(3)《森林防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2008.12.1)

(4)《植物检疫条例》  国务院第98号(1992.5.13)

(5)《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2003.1.20)

省级地方性法规(4部)

(1)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2002年3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3)《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

(2012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4)《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

200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市政府规章(5部)

(1)本溪市森林资源流转条例

 2009年11月26日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0年1月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2)《本溪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2012年11月14日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3)《本溪市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2010年7月28日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2010年10月25日施行。

(4)《本溪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

2007年12月11日本溪市人民政府第136号文件,2008年1月15日施行。

(5)《本溪市木材流通管理办法》

2014年11月14日本溪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委规章(6部)

(1)《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1号令(2000.12.31)

(2)《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部令第10号 (1996.10.14)

(3)《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2001.1.4)

 (4)《森林公园管理办法》(1994.1.22)

(5)《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002.11.2)

(6)《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林业部令第4号 (1994.7.26)

政府规章(2部)

(1)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

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2009年2月2日)

(2)《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2011年9月5日)

其他规范性文件(3)部

(1)《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天然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子发【2003】223号

(2)《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

(3)《林业部关于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管理陆生野生动物行政处罚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4】109号)

2、  授权执法依据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公布之日起施行)。最新修订是根据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令第46号 (1989.12.18)

(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国务院第167号令(1994.10.9),2017年10月7日,第6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进行了修改。

(4)《植物检疫条例》

国务院第98号令(1992.5.13),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三、部门主要职责

根据《中共本溪市委办公室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确定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我市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我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市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

(四)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査,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五)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提出新建、调整市级自然保护地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六)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全市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指导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七)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市级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八)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査,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九)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査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及省市级资金,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市政府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一)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市林业和草原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

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荊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公园体制。

根据《中共本溪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林业发展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确定本溪市林业发展服务中心工作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林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为全市林业发展、建设、保护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等工作。

(二)为全市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管理、保护、监测、生态修复与生态公益林(天然林)建设、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各类保护地及森林公园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三)为全市森林经营、造林绿化、种苗培育、林业改革、林业科技推广、山区综合开发、基层林业站和国有林场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四)为全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物保护救护、野生动植物检疫、疫源疫病监测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五)负责市直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

(六)受主管部门委托,为森林防火和林业执法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七)承担市林业和草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领导岗位职责及行政执法机构岗位职责根据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种类和性质,明确局领导岗位职责如下:

(一)主要领导岗位职责

党组书记、局长负责行政、党组全面工作,对全局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

局党组成员中心主任负责中心全面工作,对中心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

(二)负责执法工作的局机关及中心领导岗位职责

1.对所主管行政执法科室(部室)行政执法工作负责;

2.签署主管行政执法事项意见;

3.组织参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参与行政复议,被行政复议案件、被行政诉讼案件的答复、应诉等等。

(三)林草局与林业中心执法机构职权及岗位责任

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执法机构职权及岗位责任

(1)行政审批科

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组织协调涉及其他机构的联合审批事项,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等工作。

科长:负责全科工作,是本科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科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监督检查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科内工作人员:配合科长工作,是本科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对本科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监督检查权的行使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落实负直接责任。

(2)生态护修复科(市绿化委会办公室)

承担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承担造林指标任务。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指导草原和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管理重要湿地和湿地公园,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有关国际公约履约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科长:负责全科工作,是本科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科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监督检查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科内工作人员:配合科长工作,是本科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对本科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监督检查权的行使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落实负直接责任。

(3)林草资源管理科(政策法规科)

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管理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管理国有森林资源。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相关工作。承担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以及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执法、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的有关工作。督促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林权争议处理。

科长:负责全科工作,是本科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科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监督检查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科内工作人员:配合科长工作,是本科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对本科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监督检查权的行使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落实负直接责任。

(4)林草改革发展科(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科)

承担组织、指导全市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改革和林业产业发展相关工作。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指导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建设和发展,指导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组织、指导全市特色经济林和林下经济项目建设和发展。指导国有林场和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

科长:负责全科工作,是本科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科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监督检查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科内工作人员:配合科长工作,是本科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对本科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监督检查权的行使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落实负直接责任。

(5)野生动植物保护科(自然保护地管理科)

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工作。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审核建议。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配合做好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

科长:负责全科工作,是本科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科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监督检查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科内工作人员:配合科长工作,是本科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对本科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监督检查权的行使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落实负直接责任。

本溪市林业发展服务中心执法机构职权及岗位责任

(1)森林公园及保护地服务部

为全市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地质遗迹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受主管部门委托,为林政案件稽查和林权争议处理、执法监督以及林业案件的行政复议、申诉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部长:负责部室全面工作,是本部室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室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监督检查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副部长:对部长负责,协助部长做好分管工作,组织开展日常工作,负管理责任。部室内工作人员:配合部长、副部长工作,是本部室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对本部室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监督检查权的行使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落实负直接责任。

(2)执法保障部

受主管部门委托,为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行为查处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部长:负责部室全面工作,是本部室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室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监督检查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副部长:对部长负责,协助部长做好分管工作,组织开展日常工作,负管理责任。部室内工作人员:配合部长、副部长工作,是本部室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对本部室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监督检查权的行使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落实负直接责任。

(3)国有林场管理部

为全市国有林场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生产经营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负责市直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

部长:负责部室全面工作,是本部室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室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监督检查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副部长:对部长负责,协助部长做好分管工作,组织开展日常工作,负管理责任。部室内工作人员:配合部长、副部长工作,是本部室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对本部室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监督检查权的行使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落实负直接责任。

(4)营造林及种苗管理服务部

为全市造林绿化、森林经营、林业种苗管理、植物新品种保护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部长:负责部室全面工作,是本部室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室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监督检查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副部长:对部长负责,协助部长做好分管工作,组织开展日常工作,负管理责任。部室内工作人员:配合部长、副部长工作,是本部室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对本部室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监督检查权的行使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落实负直接责任。

(5)森林资源保护部

为全市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破坏进行恢复治理、生态公益林(天然林)建设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部长:负责部室全面工作,是本部室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室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监督检查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副部长:对部长负责,协助部长做好分管工作,组织开展日常工作,负管理责任。部室内工作人员:配合部长、副部长工作,是本部室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对本部室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监督检查权的行使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落实负直接责任。

(6)森林病虫害防治及野生动物救护部

为全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及检疫、野生动物保护救护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部长:负责部室全面工作,是本部室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室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监督检查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副部长:对部长负责,协助部长做好分管工作,组织开展日常工作,负管理责任。部室内工作人员:配合部长、副部长工作,是本部室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对本部室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监督检查权的行使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落实负直接责任。

(7)森林资源监测部

承担全市森林资源、湿地资源、野生动植物等调查与监测工作,开展全市森林资源案和数据库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市以上重点项目征占用林地的可行性报告编制等工作;负责市直属国有林场森林采伐作业设计等工作。

部长:负责部室全面工作,是本部室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室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监督检查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副部长:对部长负责,协助部长做好分管工作,组织开展日常工作,负管理责任。部室内工作人员:配合部长、副部长工作,是本部室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对本部室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监督检查权的行使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落实负直接责任。

五、执法标准

(一)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抓好行政法律法规的清理和公布工作,确保执法依据和执法行为合法、有效。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强化执法监督,深化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完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体系,确保全市林业系统行政执法事项全部在三项制度标准下执行。

(三)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由市局及中心法制部门牵头负责在全市林业系统内开展行政执法案卷监督检查活动,对案卷的制作、标准、立卷进行重点检查,对于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完善。

 (四)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切实执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责任制度,及时处理被反馈、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认真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不断完善修订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执法。

六、执法责任

按照市政府确定的职能配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开展各项林草行政管理活动,保证林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正确有效实施,确保完成各项法治工作任务,推进全市林草事业蓬勃有序发展,助力我市生态立市。

 七、组织领导

为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有效推行,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领导小组,其组成成员如下:

组  长:局党组书记、局长  邴忠友

副组长:局党组成员、林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周厚富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徐瑞婷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  君

副局级干部                              李革平

小组成员: 石峰  林强  刘斌  刘洋  张鹏  董佳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林草资源管理科(政策法规科)办公室主任由石峰担任,负责此项工作的日常管理、行政执法责任监督、指导等工作。

八、配套制度

    (一)、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执法问责制

(二)、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三)、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四)、市林业和草原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

(五)、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

(六)、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的办法

(七)、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八)、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九)、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十)、本溪市林业发展服务中心林业行政处罚制度

(十一)、本溪市林业发展服务中心林业行政执法案件统计报告制度

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执法问责制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防止和纠正责任不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责不办及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保护和调动单位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行政问责制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权力和责任相统一对上级负责与对下级负责相一致、追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行政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局具体工作,制定了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执法问责机制。

1、问责对象:

市林业和草原局对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岗位)职责,致使其领导单位政令不畅、管理不善、秩序混乱、效能低下,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追究责任。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委、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行政问责对象应当主动纠正错误,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必须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各项工作职责,积极主动、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自觉服从全局利益。必须坚持政务公开,自觉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

2、问责范围:

(1)不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职责,责任意识淡薄,致使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违法 、违规决定重大行政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社会不稳定情况的;

(3)不严格依法行政或治政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工作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5)监督管理不力,致使工作人员多次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6)指使、授意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7)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包庇、袒护或纵容的。

3、行政问责的主要途径: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我局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的举报、控告;

(2)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提案;

(4)司法、仲裁机关提出的问责意见;

(5)其他相关途径。

4、责任追究的方式有:

(1)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2)谈话诫勉;

(3)通报批评;

(4)责令在局办公会上作出书面检查;

(5)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

(6)停职反省;

(7)劝其引咎辞职;

各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其中,作出停职反省或劝其引咎辞职决定的,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将决定书呈报局党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

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调查报告出现重大错误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如该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问责后,如问责情形是该单位下属单位负责人或工作人员的行为导致的,该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可对其问责;如问责情形是由分管副职所致的,应对其进行批评并对其问责。人员的行为涉嫌违纪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开、公正,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一定的载体和方式,依法将本局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要求,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六类行政执法行为中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示主要是公开我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权限、依据、程序、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救济渠道、监督方式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林业局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执法主体。公示各执法机构名称、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权限。

第七条  执法人员。公示持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权限。

第八条  执法权限。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事项。

第九条  执法依据。逐项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条  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并公布行政执法流程图。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十二条  救济渠道。公示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三条  监督方式。公开林业和草原局机关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接收并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的监督和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四条 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局行政许可大厅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许可条件、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部门、咨询渠道、投诉方式、是否收费、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以及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六条 林业和草原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和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一律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四)行政征收。行政征收对象、征收数量、征收依据、征收方式、缴纳时间、减免政策等;

(五)行政收费。行政收费对象、收费金额、收费依据、收费方式、缴纳时间、减免政策等;

(六)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九条 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公开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二十条 编制我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林业局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市司法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编制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市司法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编制我局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和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予以公示,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二十三条  林业和草原局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二十四条  公开时限。局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承办科室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二十五条  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局各科室和中心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各部,对所承办的相关行政执法事负责公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信息的记录、收集和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辽宁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局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环节进行跟踪记录、实时留痕的活动。

文字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检测鉴定意见、书面材料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音像记录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电子记录。

第四条 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和环节等不同情况,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五条 局各相关科室和中心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各部,负责对所承办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六条 我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书面申请、口头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补正更正材料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

第七条 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行政负责人意见、时间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

依法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当事人或者向社会进行公示等相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八条 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书面记录投诉、举报人基本情况,投诉、举报的内容,记录人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等内容。

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及其他相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三章 记录的要求

第九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进行书面记录并使用执法记录仪、手机等音视频设备记录整个过程。对行政执法全过程的记录,应当做到客观真实、规范完整,并突出可视化、可追溯的要求,并与文书相印证。

第十条 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应依法履行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义务的,告知文书中应当载明相关事实、证据、依据、内容及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等内容。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予以书面记录。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当对陈述、申辩的内容及采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通过执法文书、执法记录仪、手机等音视频设备等方式,对现场执法检查、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案件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

第十二条 对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抽样取证,文书送达等执法活动,要结合执法工作需要采用执法记录仪等音视频设备记录整个过程。

第十三条 在开始进行执法时,要告知行政相对人已开启音视频设备,表明执法人员身份、说明执法意图、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执法结束时,征求行政相对人有无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或意见建议,确保音视频记录连续、完整。

第四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 在行政执法行为执行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记录形成案卷,依法归档保存,不得自行保管,不得随便查阅、修改剪辑。

第十五条 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执法记录的归档、保存、使用和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及当事人依法申请查阅行政执法记录的,经行政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依法应当保密的执法信息,应当依法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电子记录材料应当同时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属于声音资料的,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七条 我局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进行抽检,对记录的案卷、声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

  第十八条 我局定期通报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情况。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重大行政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林业局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严格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辽宁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规定,结合林业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林业和草原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政策法规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1、拟做出不予许可决定;

2、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3、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林业行政许可决定;

4法律、法规规定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应当听证的

5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

6、未达到举行听证但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

7、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签发前,由承办部门送审,由局法制部门进行审核并提交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承办部门应当预留合理的法制审核时间。

第五条法制部门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定性是否准确、;

(五)是否有超越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草拟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准确,内容是否完备;

(七)行政审批是否适当;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法制部门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七条法制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可以组织林业、法律等有关专家、顾问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研讨论证,并邀请承办部门参加;必要时,对复杂、疑难案件征询上级部门意见或者向市司法局咨询。

第八条法制部门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执法文书不规范、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局法制部门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出继续调查、变更、程序纠正意见的,由承办调查、变更、纠正后重新送审。

第九条承办人员、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音像

记录设备配备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所使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

第三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保障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 配备照相机、摄像机、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已纳入通用办公设备名录的,应当依照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执行;未纳入通用办公设备名录的,要根据执法需要合理配备。

第五条严禁配备与本单位执法工作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六条 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原则上不少于3名执法人员一台,应由专人负责记录,确保音像记录的完整性。

  

 

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的办法

为深入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严格实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3号)和《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9〕16号)要求,制定以下办法。

一、高度重视法制审核队伍建设

  充分认识做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重大意义,在健全法制审核制度基础上,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和法制审核人员队伍建设,确保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到实处,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 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组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三、提高法制审核人员业务素质

建立健全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不断优化知识结构,增强其法学理论研究和综合运用能力。鼓励从事法制审核的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积极推行“互联网+培训”、案例教学等多种培训方式,不断提高我局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四、提高法制审核质量

从事法制审核工作人员在对执法决定进行审核过程中,要明确审核标准,规范审核程序,强化本溪市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审核责任,严格依法提出审核意见。要尊重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依法做出决定,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每一项重大执法决定都合法适当,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法制审核

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切实提高我局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人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保障法制审核人员正确运用法律、法规、规章履行职责,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各行政执法机关从事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人员。

  第三条 法制审核人员在进行重大执法决定审核时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严格执法。

  第四条 局机关各科室及直属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法制审核人员培训。

  第五条 法制审核人员学习培训内容包括: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领导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

  (二)宪法以及国家相关基本法律知识;

  (三)《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公共法律知识;

  (四)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最新立法解释;

  (六)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

  (七)法律文书的运用与制作;

  (八)典型案例解剖、分析;

  (九)必须具备的其他有关知识。

  第六条 法制审核人员培训采取集中授课与自主学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集中授课主要采取专题讲座、案例教学、交流研讨、座谈调研等多种形式进行,重点对公共法律知识、执法实务等内容学习,提升业务水平,解决处理实际问题能力。

  自主学习主要采取个人参加系统轮训、网络学习的方式进行,重点对本系统执行的法律法规等内容学习,全面掌握本系统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

  第七条 法制审核人员每年学法培训不少于7日,主要采取与工作实际相结合,业务部门组织学习和集中学习的方式进行,其中集中学习不少于5日。

  法制审核人员培训要积极推行“互联网+培训”、案例教学等多种培训方式,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 建立法制审核工作人员培训档案。对培训学习情况应当进行考核,作为对法制审核人员工作及任职能力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支持鼓励法制审核人员参加法律学历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局机关通过督导、考核等形式对参训法制审核人员的教育培训效果进行检查,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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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序号

执法环节

执法活动

执法场所

记录方式

记录内容

备注

1

现场检查

进入检查场所

执法现场

录像

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有能够标识场所名称或者特征的标志,现场的情况


2

现场检查

表明身份

执法现场

录像

执法人员数量,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过程


3

调查取证

询问

执法现场或者办公场所

录音、录像

调查询问全过程


4

处罚告知

处罚告知

处罚场所

录像

告知被处罚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告知被处罚人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听证等权利


5

处罚决定书送达

处罚决定书送达

处罚决定书送达地

录像

记录向行政处罚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全过程


6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场所

录像

记录行政处罚当事人陈述、申辩全过程


7

举行听证

举行听证

听证会现场

录像

记录听证会全过程


 

 

本溪市林业发展服务中心

林业行政处罚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保证公平、公正、公开执法,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一般程序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发现、立案、调查、审核和决定、执行等法定程序适用本制度。

    (一)市直国有生态林场(以下简称“林场”)负责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发现,前期证据收集,确定违法嫌疑人,案件登记及报告。

(二)国有林场管理部(以下简称“国管部”)负责国有生态林场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报告统计汇总、审核及提出拟办意见,及时呈报中心分管领导及市局林草资源管理科(政策法规科)签批。

(三)执法保障服务部(以下简称“执法部”)一是负责市林草局委托的林业行政执法案件的查处,以及为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保障服务;二是负责市直国有生态林场内的滥砍盗伐及非法破坏林地等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决定、送达和执行等。

(四)营造林及种苗管理服务部(以下简称“营林部”)负责对本溪市辖区范围内种苗的生产、经营及运输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森林病虫害防治及野生动物救护部(以下简称“森防部”)负责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局机关对非法经营、盗猎及饲养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六)法制机构负责案件的审核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整个案件质量负责。各相关部门应对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条  林场应施行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国管部、执法部、营林部检疫站应建立健全案件移送、结案、销案登记制度,对案件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存档。

 

第二章 案件调查

第四条  林场护林员、稽查员在管护责任区日常巡护中发现乱砍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蚕食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发生,应及时制止,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认定,保留相关证据,确定嫌疑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经林场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中心国管部。

第五条  国管部在接到林场报告后,初步审核案件,提出拟办意见,经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中心分管领导及法制机构签批。

第六条  执法部应对发现、举报、申诉、控告、主动交代、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媒体曝光等涉嫌违反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甄别,确定办案人员,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中心及市局负责人审批,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七条 执法部门依法运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可以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市局法制机构备案。

第八条 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林业行政执法证件后进行调查取证,除收集违法事实的证据外,还应查明违法情节轻重的相关事实,并调取相关证据。主要内容包括:

  (一)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参与作案人员、违法的目的和动机、使用的手段和工具、违法所得等情况;违法行为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明确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等相关信息。

  (二)当事人是否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

1.是否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是否属于受他人胁迫的违法行为;

  3.是否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中有立功表现的。

(三)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四)自由裁量权规定的其它需要调查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五)必要时,可以会同森林公安等部门共同收集、调取各种证据

(六)收集、调取证据应当制作笔录,询问当事人或知情人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由办案人员和有关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证据必须经过査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七)有条件的应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全程录音录影。

第九条  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和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应当全面、公正、客观、详细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査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査的人和被邀请的见证人、有关的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勘验、检査,并可以邀请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和有关的当事人参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检査的进行。

第十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市局负责人批准,可先行登记保存,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并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固定措施。

(二)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不作为证据使用的,及时解除。

(三)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部门鉴定。

(四)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及时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原则上实行就地保存。不便于就地保存的,经拍照或录像后,选择合适的地点就地保存。对异地保存的物品,应当有明确的保管人,并在先行登记保存文书中注明。

第十一条  有必要进行抽样处理的证据,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取样通知书》,制作取样记录,详细记录抽样处理的过程,参加取证的人员应在取样记录上签字。

第十二条 为解决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执法部门可以签订《鉴定检测评估聘请委托书》委派或者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本人身份。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检测评估意见》,执法部门应在收到结论意见后3日内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涉案物品价格的认定: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国家规定价格计算:没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进入流通领域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又没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但不能按违法行为人低价销赃的价格计算。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在调査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市局负责人决定;市局负责人的回避由集体讨论决定。回避未被决定以前,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十四条 经调查发现没有违法事实的,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撤销立案决定呈批表》,报中心及市局负责人审批,撤销立案,向案件报告人或者有关举报人发《不予立案通知书》。

经调查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填写《案件移送书》,报中心及市局负责人审批,移送有关主管部门。

经调查发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填写《不予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移送书》,报中心及市局负责人审批,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相应执法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调查。

 

第三章 审核决定

第十六条 调查终结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形成案件调查报告,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并连同证据等有关材料报法制机构审核,提出初步意见报中心及市局负责人审批。

第十七条 法制机构审核案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

  (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三)证据是否确凿;

  (四)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六)适用依据和给予处罚前的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第十八条 法制机构审查认为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应退回相应执法部门重新调查,补充证据。相应执法部门应当在7日内完成补充调查取证或重新调查取证,补证次数不多于2次。

    第十九条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人未满14周岁,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超过追责时效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向当事人发《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等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应在《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上注明,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二十二条  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发《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较大数额罚款: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个体经营业者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以上罚款。

(二)在告知3日内当事人不要求听证的,不组织听证;在告知3日内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制发《举行听证通知书》,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逾期未申请或不符合申请条件申请听证的,制发《不予受理听证申请通知书》。

(三)应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公开举行;应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可以申请主持人回避;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调查人员提出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笔录应由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 需要改变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或者改变处罚的,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送市司法局备案。

同案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性质相同可制作一份《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应分别制作;违法性质不同的,各类法律文书应当分别制作。

第二十五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应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处理完毕;经市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省林草局批准延长。

 

第四章 文书送达

第二十六条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按规定程序送达,送达必须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送达方式主要有:

(一)直接送达,即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林业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二)转交送达,被处罚人不在时,可以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三)留置送达,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

(四)委托送达,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

(五)邮寄送达,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章 案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査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向相应执法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执法部门在调查核实后,填写《驳回/批准 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决定书》报中心及市局负责人批准执行。

第三十条 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执法部门应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市局法制机构,并向当事人制发《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市局法制机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法部门应配合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件,实行罚缴款分离制度。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代收银行缴纳罚款。

  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不得直接收缴当事人罚没款项(简易程序处罚除外)。

第五章 结案立卷

第三十二条  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呈批表》,报中心及市局负责人签批。 

第三十三条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承办人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卷宗一般包括:卷皮、目录、案件登记表、证据材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其他材料。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终结,承办人应当根据“一案一卷”的原则,将案件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第六章 监督和问责

第三十四条 市林业中心聘请执业律师为顾问,负责对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出具合法性审核报告,并提供全程法律顾问和意见。

市局林草资源管理科(政策法规科)负责对中心行政处罚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执法部门应当在结案后20日内将案件报市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各执法部门应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公开制度,接受公众和社会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市局林草资源管理科(政策法规科)通过接受当事人的申诉或者通过备案审查等途径,发现各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未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责令纠正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七条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该立案不立案的、不该撤案撤案的;

  (二)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五)其他依法应予以追究责任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林业行政案件类型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本溪市林业发展服务中心行政执法案件

统计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掌握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情况,保证行政执法工作决策的科学性,促进行政执法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推动林场主动作为,减少涉林违法案件的发生,根据相关工作要求,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直属林场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林业违法案件的统计报告工作,并报市林业发展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条 林业行政执法案件统计数据必须确保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瞒报、拒报。

第四条 林业行政执法案件统计工作的内容包括:

一、林业违法案件年度报表及分析报告;

二、林业违法案件定期报表。

第五条 林业行政执法案件统计定期报表和年终报表的上报时间和统计指标:

一、林业违法案件定期报表:

(一)上报时间:1-2月数据,2月23日前上报;

1-5月数据,5月25日前上报;

1-8月数据,8月25日前上报;

1-11月数据,11月25日前上报;

(二)定期报表的统计指标:

本期发现、制止违法行为数量; 本期立案数量;本期立案渉及林地面积;本期立案渉及林木株数、材积;本期结案; 收回林地面积;罚没款数额等。

二、年度报表:

(一)年度数据汇总上报时间:次年1月1日前;

(二)年度报表的统计指标(同定期报表指标);

(三)年度报表分析报告上报时间:次年1月5日前。

第六条 年度统计报表,应当附具分析报告。分析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违法案件和查处情况;违法案件的特点、发展趋势;产生的原因;对策建议。

第七条 统计报表应由填报人签字,经林场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公章报中心执法保障服务部,同时上报电子版。联系人:谷春宇,联系电话:024-43568515 ,邮箱:bxlyzf@163.com。

第八条 此项工作作为林场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市林业发展服务中心对瞒报、拒报、迟报的有权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