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林业局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林业局行政权力目录 | 主题分类: | 预算/决算 |
发布日期: | 2015-06-21 | 成文日期: | 2015-06-2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林业局行政权力目录 |
本溪市林业局行政权力目录
一、行政许可(9项)
1、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1)主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
(2)主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
2、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和调运检疫许可
(1)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许可
(2)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许可
3、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4、进出口省重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同意
5、临时占用林地许可
6、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7、森林林木采伐行为许可
8、木材运输证核发
9、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上报
二、行政审批(12项)
10、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
11、猎捕有益的或者有价值的野生动物狩猎证审批
12、占用、征用或者转让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林地的同意
13、在森林林公园内设立商业网点的同意
14、建立国家级、省级森林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的撤销、合并或变更经营范围的审批
15、编制或修订环城森林公园专项规划
16、环城森林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审批书面征求意见
17、采伐环城森林公园的森林、林木的同意
18、在环城森林公园内开矿、采石、建筑设施的同意
19、环城森林公园景区内从事商品、饮、旅游、服务业等经营活动的和进行科学研究、标本采集、影视拍摄、文艺演出和其他大型团体活动的审核同意
20、森林资源流转审批
21、对位于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河流、公路等特殊区位范围内的森林资源进行流转行为的审批
三、行政处罚(30项)
2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行为进行处罚
(1)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行为的处罚
(2)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行为的处罚
(3)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的处罚
(4)进行开垦、采石、采砂、 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行为的处罚
(5)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2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行为进行处罚
(1)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行为的处罚
(2)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行为的处罚
(3)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行为的处罚
(4)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的处罚
(5)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行为的处罚
(6)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行为的处罚
(7)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行为的处罚
(8)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处罚
(9)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24、对违反《辽宁省实施森林法办法》行为进行处罚
(1)砍伐有争议林木、违反规定经营、加工、收购木材、无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过期的木材运输证明运输木材等违法行为处罚
25、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行为进行处罚
(1)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行为的处罚
(2)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行为的处罚
(3)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4)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行为的处罚
(5)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行为的处罚
(6)造成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行为的处罚
26、对违反《辽宁省蚕种管理办法》行为进行处罚
(1)未经批准生产蚕种的;繁制、推广未经审定、批准的新蚕品种的;未使用规范性包装或者未在包装上贴印标识的;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蚕种出场的;销售蚕种无蚕种质量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2)对未经省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蚕种的行政处罚
27、对违反《退耕还林条例》行为进行处罚
(1)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行为的处罚
(2)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且种子法未作规定行为的处罚
(3)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活动的处罚
28、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行为进行处罚
(1)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行为的处罚
(2)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行为的处罚
(3)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行为的处罚
(4)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行为的处罚
(5)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行为的处罚
29、对违反《本溪市森林采伐更新管理条例》行为进行处罚
(1)对超采伐限额行为的处罚
(2)对设计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造成超采林木行为的处罚
(3)对设计人员、设计审批人员在采伐作业设计和审批中弄虚作假行为进行处罚
(4)对伪造、倒卖、擅自涂改林木采伐许可证和伪造检木号印、号锤、林权证件的行为进行处罚;对借用、盗用检木号印、号锤的行为的处罚
(5)采伐森林或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为的处罚
30、对违反《辽宁省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行为进行处罚
(1)对未经批准拒不履行植树义务或者在参加植树活动中故意不完成义务植树任务行为的处罚
(2)对十八周岁以上负有植树义务的公民,无故不参加义务植树劳动行为的处罚
31、对违反《本溪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行为进行处罚
(1)单位不按规定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或者及时报送本单位适龄公民人数;未据实报送本单位适龄公民人数行为的处罚
(2)未按照《义务植树任务通知书》要求组织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和拒不履行植树义务逾期未完成行为的处罚
(3)义务植树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因管理不善造成树木花草及相关设施损坏行为的处罚
(4)擅自采伐义务植树林木行为的处罚
(5)侵占、破坏、损毁义务植树树木花草和相关设施行为的处罚
32、对违反《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行为进行处罚
(1)进入林地放牧;在林地内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损坏的;损毁或擅自移动标志、护栏等管护设施的;拒不补种树木或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以及不恢复设施原状的行为
3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为进行处罚
(1)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行为的处罚
(2)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行为的处罚
(3)对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行为的处罚
(4)对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行为的处罚
(5)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行为的处罚
(6)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行为的处罚
(7)对违法收购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8)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行为的处罚
34、对违反《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为进行处罚
(1)对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35、对违反《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行为进行处罚
(1)对未按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行为的处罚
(2)对违法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行为的处罚
(3)对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行为的处罚
36、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行为进行处罚
(1)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等行为处罚
(2)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行为处罚
37、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行为的处罚
(1)未按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行为处罚
38、对违反《辽宁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行为进行处罚
(1)对未办理森林植物检疫手续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处罚
(2)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产地检疫记录》、植物检疫证书、印章、标志、封识的行为处罚
(3)对调运的森林植物、林产品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的;经检疫带有检疫对象的,应当进行除害处理,无法进行除害处理的行为处罚
(4)对国外引进可能潜伏危险性病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未进行隔离试种的行为处罚
(5)对待运或者调运过程中的森林植物、林产品擅自调换或者开拆其包装的行为处罚
(6)对违反本办法,引起疫情扩散的;造成损失的行为处罚
39、对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行为进行处罚
(1)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为处罚
(2)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行为处罚
40、对违反《辽宁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行为进行处罚
(1)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行为处罚
4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为进行处罚
(1)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的行为处罚
(2)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3)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行为的处罚
(4)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行为处罚
4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为进行处罚
(1)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2)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的行为处罚
(3)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4)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行为的处罚
(5)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的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6)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行为处罚
(7)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8)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行为的处罚
43、对违反《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行为进行处罚
(1)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处罚
(2)未取得特许猎捕证、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猎捕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有价值的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3)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为处罚
4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行为进行处罚
(1)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处罚
(2)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处罚
(3)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行为的处罚
(4)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行为的处罚
45、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行为进行处罚
(1)假冒授权植物新品种行为的处罚
(2)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行为的处罚
46、对违反《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行为进行处罚
(1)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湿地保护界标行为的处罚
(2)超出允许范围在沼泽湿地放牧、割苇、割草行为的处罚
(3)排放沼泽湿地水资源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联系行为的处罚
(4)在湿地围(开)垦或者擅自在沼泽湿地挖塘、挖沟、筑坝、烧荒行为的处罚
(5)对在候鸟主要繁殖、栖息的湿地捡拾鸟卵;非法收售鸟卵行为的处罚
(6)破坏候鸟主要繁殖、栖息湿地的行为处罚
47、对违反《本溪市野生鸟类保护办法》行为进行处罚
(1)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行为的处罚
(2)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行为的处罚
(3)破坏国家或省重点野生鸟类主要生息繁衍环境和野生鸟类保护设施行为的处罚
(4)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野生鸟类行为的处罚
(5)个人驯养繁殖观赏野生鸟类应登记备案而未按规定登记备案行为的处罚
48、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行为进行处罚
(1)对违法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行为的处罚
(2)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法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或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或不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行为处罚
(3)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监督检查或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49、对违反《本溪市森林资源流转条例》行为进行处罚
(1)对强迫或阻碍林权权利人流转森林资源,侵占、截留、挪用和平调森林资源流转收益的行为处罚
50、对违反《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行为进行处罚
(1)对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行为的处罚
(2)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林权争议解决以前,擅自采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及其他生产活动的行为处罚
51、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进行处罚
(1)散布谣言,谎报涉林案情、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
(2)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森林部门或森林公安办理案件的证人及其近亲属行为的处罚
(3)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林木;盗窃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砍柴,放牧等行为的处罚
(4)诈骗少量林木、木材(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非国家重点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行为的处罚
(5)哄抢少量林木、木材(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非国家重点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行为的处罚
(6)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进行处罚
(7)敲诈勒索少量林木、木材(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行为的处罚
(8)故意损毁林木、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林业服务标志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林业经营行为的处罚
(9)拒绝、阻碍林业部门行政管理人员或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处罚
(10)伪造、变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等公文、证明文件、印章行为的处罚
(11)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行为的处罚
(12)收购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行为的处罚
(1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购、运输、出售林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制品行为的处罚
(14)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行为的处罚
(15)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行为的处罚
(16)明知林木、木材、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行为的处罚
(17)在林区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行为的处罚
(18)在森林防火期内,违反森林防火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擅自进行野外用火造成火灾尚不够刑事处罚行为的处罚
四、行政强制(5项)
52、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的行政强制
53、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行为的处理
54、给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行为的处理
55、无证运输木材行为的处理
56、盗窃、损毁森林防火标志、森林防火建筑、森林防火监控设备设施、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设施等公共设施行为的处罚
五、行政征收(7项)
57、育林基金征收管理
58、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59、收取义务植树绿化费
60、森林植物检疫费
61、收取非法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补检费
62、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六、行政给付(4项)
63、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经济补偿
64、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
65、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损害补偿
66、受理因采取保护野生鸟类的紧急避险措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补偿
七、行政奖励(12项)
67、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表彰和奖励
68、受理违反林木种子法律法规行为投诉,奖励举报有功者
69、奖励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单位个人
70、奖励在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收集、鉴定、保存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71、育林基金征收奖励
72、奖励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73、奖励森林病虫害防治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74、奖励野生动物保护成绩显著、事迹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75、奖励在林权争议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76、表彰奖励在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77、奖励成绩显著的林业站或林业站工作人员
78、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表彰和奖励
八、行政确认(5项)
79、核发《良种壮苗合格证》
80、确定一般采种林、临时采种林、群体和散生的优良母树种子的采集
81、批准发给兼职检疫员证
82、发给农民技术员技术资格证书
83、林权确认登记
九、行政裁决(1项)
84、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行政裁决
十、其他权力(93项)
85、设立种子经营分支机构备案
86、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87、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监督管理
88、种子质量监督、检验
89、检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贮藏场所
90、监督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工作
91、育林基金管理和检查
92、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监督管理
93、执行森检任务时行使复检查验、监测调查、监督等职权
94、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监督管理
95、监视、监测环境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的影响
96、监督检查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活动
97、禁猎工具管理
98、对全市范围内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99、对森林资源流转进行监督管理
100、伐区和采伐迹地更新验收核查
101、环城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
102、监督林木种子采收工作
103、护林队伍的指导和管理
104、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提出审批意见
105、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及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科研、教学实习、标本采集
106、组织制定森林资源管理的规章制度;森林资源监测的宏观调控措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组织指导调处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等职权107、野生鸟类登记备案
108、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
109、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10、建设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台站,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及时制作发布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
111、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12、决定采取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
113、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114、发布森林火灾信息
115、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等职权
116、组织开展义务植树和城乡绿化宣传、评比表彰;组织、指导、检查、考核相关部门、单位义务植树工作等职权
117、指导栽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和建立义务植树基地
118、义务植树登记
119、下达义务植树任务
120、义务植树完成情况验收
121、签订建设、管护和养护协议
122、代为补种
123、退耕还林营造的生态林认定
124、义务植树成活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补植
125、编制本级林业长远规划
126、批准森林经营方案
127、森林资源清查和划分林种
128、自然灾害林分采伐作业技术鉴定
129、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站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130、组织收购和调剂使用国家投资建设的林木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林木种子
131、收集林木种质资源
132、组织抢救性收集
133、林木种子信息发布及技术咨询
134、实施林木良种推广计划,建立林木良种示范基地
135、出具发布林木种子质量专业技术广告的证明
136、对蚕种生产、经营单位的蚕种进行质量检验
137、对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严重感染病虫害的林木的鉴定及航空措施防治的计划上报
138、检疫对象普查、备案
139、建设检疫设施
140、发布森林病虫害短、中、长期预报
141、森林病虫害防治、收取防治费
142、森林病虫害除治
143、建设防治设施
144、组织实施重点农业技术推广项目
145、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146、管理与指导农村开展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等有偿服务
147、重点农业技术项目审批立项
148、有计划地开展狩猎活动和划定狩猎场
149、擅自将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于野外或者因管理不当使其逃至野外
150、注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151、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
152、规定禁猎期
153、建立野生植物保护点、保护标志
154、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迁地保护
155、建立野生植物资源档案
156、成立野生鸟类保护协会
157、野生鸟类资源普查
158、制定野生鸟类保护应急预案
159、建立鸟类环志站
160、设置野生鸟类监测点
161、野生鸟类疫源疫病监测防控
162、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
163、采伐限额同意上报
164、林权争议调解备案
165、林木采伐年度计划审核上报
166、森林经营作业设计审查
167、紧急抢救采伐林木备案
168、采伐森林或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为处罚
169、由政府投资或其他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建筑设施的经营管理和维护
170、环城森林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安装的有关材料的备案
171、环城森林公园内的森林资源经依法批准进行流转并办理变更登记的备案
172、负责查处全市各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维护林区治安秩序;全市森林火灾等案件的查处
173、查处全市各类林业行政案件
174、负责保护珍贵稀有动植物资源;搞好多学科、多门类的技术研究;负责保护区动植物的饲养繁殖和综合开发利用;负责濒于绝灭的生物种源重点繁殖
175、组织制定封山育林、森林经营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森林经营工程项目的申报并组织实施等职权
176、组织实施山区开发和林业产业发展规划、计划等职权
177、提供林业产业的信息传递、技术咨询服务;开发新产品、项目立项、论证等职权
十一、内部权力(12项)
178、会计核算
179、经费管理
180、固定资产管理与处置
181、大宗物品采购
182、职务任免
183、人员录用
184、人员奖惩
185、公务员考核
186、机关公文管理
187、信息公开
188、档案管理
189、内部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