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政府、各县林草主管部门、各区自然资源局分局、本溪市林业发展服务中心:
为适应取消木材加工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明后的新形势,规范我市木材经营加工运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辽宁省林草局关于加强全省林木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林草明电[2020]8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衔接与协调,及时获取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相关信息,建立健全辖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管理信息档案(营业执照、法人、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
二、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状况、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供给能力,制定木材经营加工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布局、数量和规模,确保木材经营加工的总体发展与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总体要求相适应。严格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年度核查和木材流通巡查制度,防止乱砍滥伐和乱收滥购行为。
三、指导木材加工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经营加工运输活动。收购加工所需林木时,除需与供货方签定有明确购销数量、供货时限等内容的供销合同外,还必须要求出售方出示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其他能证明林木(木材)来源合法的手续,复印相关证件留存备查,使木材来源可以溯源;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必须用合法载体建立原料入库和产品出库台账。
四、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履行对运输木材检疫检验职责,乡镇林业站围绕木材经营加工运输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应抽取不低于本地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总数20%的场点开展执法检查。依据新森林法规定,林业主管部门检查人员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是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是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三是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四是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五、对违反森林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拒绝、阻碍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涉嫌犯罪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进一步查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对木材经营加工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
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