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明确辽宁本溪国家地质公园和辽宁本溪地质遗迹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分工的通知

  • 发文字号:本林草发〔2021〕3号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2021-01-20
  •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明确辽宁本溪国家地质公园和辽宁本溪地质遗迹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分工的通知

各县(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市林业发展服务中心:

辽宁本溪国家地质公园和辽宁本溪地质遗迹省级自然保护区已分别于2020年3月和2019年7月由市自然资源局和市生态环境局正式划转至市林业和草原局。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2019〕42号)精神,坚持依法确权、分级管理原则,实施自然保护地统一设置,分级管理、分区管控,实现依法有效保护。为切实加强辽宁本溪国家地质公园和辽宁本溪地质遗迹省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经研究,两个自然保护地继续按原本溪环城国家森林公园(已在《本溪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中并入辽宁本溪国家地质公园)管理模式,按属地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管理机构职责暂由市林业发展服务中心森林公园及保护地服务部承担。履行管理机构职责,承担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统一管理两个自然保护地;协助有关部门承担生态保护与修复、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特许经营、社会参与、科研宣教等活动;制定各项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和实施总体规划;依法组织清查破坏自然保护地的违法行为,将问题线索移交相关主管部门;规范和监督管理两个自然保护地内教育、体验、游憩等活动;督促完成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自然保护区核查等发现问题的核实整改,建立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县、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国家地质公园和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应明确管理人员,依法负责有关具体管理工作,承担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调本地政府、社会组织以及周边社区关系;协调本地相关主管部门,及时查处两个自然保护地内违法行为,完成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自然保护区核查等发现问题的整改,建立台账,实行销号管理;配合市林业发展服务中心森林公园及保护服务地部制定并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编制和实施总体规划、管理自然保护地内相关活动等职责。

三、在两个自然保护地内建设项目、开展旅游及修筑设施等,需要依据总体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建设方案,经县、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林业发展服务中心森林公园及保护服务地部审查并经市林草局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以上职责分工明确后,要在市林业发展服务中心森林公园及保护服务地服务部统一组织下,完成现阶段两个自然保护地相关工作,《自然保护地法》正式颁布实施后,依法依规设立管理机构。请各县、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尽快确定工作部门及联系人,及时获取辖区内两个自然保护地基础信息,并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于1月30日前报至市林业发展服务中心森林公园及保护地服务部。

特此通知。

  

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1月20日    

(联系人:金强 电话:13898204611  邮箱:bxhcgy@163.com)

 


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