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本林草发〔2021〕18号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2021-05-08
  • 效力状态:有效

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连续多年被列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为积极贯彻落实省政府“三落实”以及《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辽林草明电〔2021〕34号)要求,做好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结合全市林业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工作

明晰并稳定林地承包权、放活经营权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也是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赋予的重要工作。各县(区)要依据新修订《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放活集体林经营权的意见》(林改发〔2018〕47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42号),结合当地实际,探索推进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运行机制改革,明确“三权”关系。稳定农民林地承包权,维护农民长期经营处置林地的权益。规范林地承包行为,妥善处理承包到期的集体林地以及延包问题,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尚未到期的集体林地。进一步放活经营权,引导工商资本合理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保障社会资本和各类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

二、做好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工作

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是稳定林地承包经营关系的核心工作,已连续多年被列入平安中国建设考核内容。各县(区)要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要求,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合理确定工作目标,落实专项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考核时需提供专项工作经费的文件),建立纠纷调处台帐制度,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及时调处纠纷案件,做好报表统计报送。进一步细化考核指标,明确考核内容,做好相关考核工作。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及时掌握和解决林农在集体林地承包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县级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构队伍建设,鼓励县乡级林业技术骨干充实到仲裁队伍,配合仲裁机构开展仲裁工作,维护林农合法权益,确保林区社会安全稳定。

三、做好林地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做好林地承包经营合同管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是稳定林地承包经营关系的重要举措,也是解决林地承包经营纠纷的重要依据。各县(区)要按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林草局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集体林地承包合同和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辽林草字〔2020〕20号)要求,进一步规范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及流转合同管理,做好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和使用推广,有条件的县(区)可以通过统一印制示范文本免费发放使用、印发宣传册等形式,引导和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切实加强对合同示范文本使用的监管,从根源上减少林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发生。

四、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

各县(区)要深入学习和贯彻新修订《森林法》关于已承包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流转方式及相关要求,按照《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规范承包权流转,放活经营权流转,在盘活森林资源的同时,防止农民失山失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对集体林权流转政策的宣传、引导,鼓励各类林业经营主体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流转交易市场公开、规范流转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对于过去历史遗留问题,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立足现实,严格按照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五、做好集体林权综合监管系统统计工作

各县(区)要认真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工作,对于集体林承包经营以及林权流转形成的档案资料,要严格按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 国家档案局令2013年第33号)、《辽宁省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辽林字〔2006〕17号)、《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电子档案建设的通知》(辽林办字〔2012〕150号)要求,建立健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归档保存以及机构改革过程中档案转移工作,确保档案不遗失。同时,要认真按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转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集体林权综合监管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辽林草明电〔2020〕53号)要求,做好《林权证登记信息入库数字化表》统计工作,为国家建立集体林权综合监管系统夯实基础。

六、进一步提升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建设质量

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建设是2021年省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各县(区)要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指示精神,按照辽宁省《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农合〔2020〕13号)、《关于贯彻〔中央农办等11部门和单位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农综〔2020〕7号)、《辽宁省林业厅关于促进家庭林场发展的意见》(辽林字〔2015〕13号)、《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开展林业专业合作社省市县示范社“三级联创”工作的通知》(辽林草明电〔2020〕40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指导培训,培育典型示范,积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林场创建工作,进一步提升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建设质量。2021年本溪县新建林业专业合作社2个,家庭林场3个,桓仁县新建林业专业合作社3个,家庭林场2个。两县今年至少各申报1家合作社参加省级示范合作社评选活动。

七、大力发展经济林和林下经济

大力发展以经济林和林下经济为主的林业产业,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的重要环节,也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实现途径,对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促进林业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区)要严格按照《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下达2021年全市特色经济林和林下经济、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建设任务指导计划的通知》(本林草发〔2021〕14号)要求,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契机,以林业重大生态修复工程为切入点,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积极发展以生产果品、木本油料、饮料、调料、中药材和工业原料等为主要目的的干果经济林和以林下参、五味子、玉竹、板蓝根、刺五加、刺龙芽、食用菌等为主的林下经济。在不影响生态发挥和破坏林地的基础上,兼顾林下经济发展需求,科学合理利用林地空间,推广立体综合发展模式,提高林地利用率和产出率,采取切实措施吸引社会工商资本投资林业经济发展。

八、积极推进林业投融资工作

推进以林权抵押贷款为主的林业融资工作,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盘活森林资源、解决林业融资难的主要措施之一。各县(区)要积极与金融机构(单位)协调沟通,创新涉林金融产品开发和融资服务模式,推进以林权抵押贷款为主的林业投融资工作。积极落实《辽宁省林业厅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辽宁省分行关于推进金融服务支持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的通知》(辽林字〔2018〕25号)、《关于加快推进林业和草原个人涉农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辽林草字〔2020〕6号)精神,做好林业投融资贷款需求信息采集工作,促进林业融资项目、林业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等工作,解决林农发展资金需求,带动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

九、做好报表统计等日常管理工作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下经济、经济林等统计报表,是国家林草局林改司常规性工作之一。由于报表统计量大、专业性强、责任重,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统计报表,稳定工作岗位,及时完成统计工作。

 

 


            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5月8日


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