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lyhcyj-2021-00035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森林植物检疫检查实施细则 | 主题分类: | 双随机一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2-03-04 | 成文日期: | 2022-03-14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森林植物检疫检查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水平,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培养和造就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林业植物检疫执法队伍,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确定的检疫执法检查工作,是按照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规定的工作开展并实施的,包括产地检疫、调运检疫、检疫复检等。
1.检疫检查工作内容
1.1各县区在每年的年初做好本年度检疫监管调查和检疫登记工作。本辖区内生产、使用、经营松木及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全面登记(详见附表1、2),并按照市、县分级建立健全相应的档案资料,(县区在10月10日前上报市局)。
1.2产地检疫。专、兼职检疫人员,根据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的备案情况及申请产地检疫的情况,按照《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要求开展产地检疫调查,防止漏检,一旦发现疫情,及时封锁、扑灭。
1.3调运检疫。严格签发和查验《植物检疫证书》。
1.4重点场所的检疫监管。检疫人员要深入到车站、主要交通干线、木材市场、木材加工企业、繁育基地等开展检疫执法,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场地、仓库等都要严格检疫,确保疫情不扩散。
1.5开展复检工作。对调入辖区的林木、种苗、繁殖材料及包装材料等,都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复检。
2.检疫执法行为规范
开展森林植物检疫执法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林业植物检疫人员检疫执法行为规范》(附:林业植物检疫人员检疫执法行为规范)
附表1
生产、使用、经营松木单位、个人登记表
编号:
名 称 | |||
详细地址及邮编 | |||
法人代表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传 真 | ||
类 型 | 类 别 | ||
主要松木产品名称 | |||
原料来源 (需注明原料来源地、原料类型) | |||
产品主要销往地 (地点应到市、县) | |||
备 注 | |||
登记人 | 登记日期 |
填写说明:
1、名称:申请注册登记单位全称。
2、类型:指国有、集体、个体、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等。
3、类别:指生产、使用或经营
4、主要松木产品名称:指家俱、包装箱、电缆盘、托盘、垫木、锯材(如木方)等。
5、原料类型:指原木、锯材等。
附表2
__市 生产使用经营松木单位、个人数量统计表
单位:个
县(市、区)名称 | 生产利用经营松木单位和个人 | 备注 | ||||
合计 | 生产类 | 使用类 | 经营类 | 其它 | ||
合 计 | ||||||
(县区)小计 | ||||||
(县区)小计 | ||||||
(县区)小计 | ||||||
林业植物检疫人员检疫执法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提高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水平,培养和造就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林业植物检疫执法队伍,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的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林业植物检疫人员(以下简称检疫员)是指依法取得有效证件的专、兼职人员。其中专职检疫人员必须取得《森林植物检疫员证》,兼职检疫员必须取得《兼职森林植物检疫员证》。专职检疫员依法从事林业行政执法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林业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 检疫员开展检疫执法工作的原则是:严格公正、文明廉洁、高效便民。
第四条 检疫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注重自身政治素质的提高,努力学习业务,刻苦钻研专业知识,提高检疫执法能力。
第五条 专职检疫员在从事林业植物检疫活动时,必须按照规定穿着制服和佩带标志,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森林植物检疫员证》;在从事林业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主动出示《林业行政执法证件》。兼职人员在从事林业植物检疫活动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兼职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第六条 检疫员在执行公务中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宣传有关检疫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当事人态度和蔼,语言文明。对投诉、举报或咨询的群众,接待热情礼貌,答复用词准确严谨,做好记录,及时答复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 检疫员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各项检疫事宜。在办理检疫文书时,应当主动、耐心向当事人说明办事程序、途径和相关要求;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不具备办理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规范的,要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第八条 检疫员在实施现场检疫检验和检疫检查(含复检)前应当通知当事人。抽取检验样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和《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及检疫技术操作办法》的规定进行。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九条 检疫员在签发检疫单证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填写所有栏目,要求字迹工整、内容完整、签名清晰。
第十条 检疫员收缴检疫费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必须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按规定格式完整填写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专职检疫员查处林业行政违法案件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二条 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试点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的试点方案〉的通知》(林策发〔2003〕179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继续开展第二批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通知》(林策发〔2005〕102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检疫员应当尊重当事人,并自觉维护其合法权益,办理检疫事宜不得推诿、刁难或打击报复,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
第十四条 检疫员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