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lyhcyj-2021-00006 发布机构: 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
信息名称: 免罚清单 主题分类: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发布日期: 2021-06-17 成文日期: 2021-06-17
废止日期: 文 号:
关键词:

免罚清单

发布时间:2021-06-17 14:47:52 【字体:

附件1: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序号

违法行为

相对人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不予行政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部门

1

林地内小开荒1亩以下的

农民、城市居民

未砍伐树木,积极配合清除,主动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和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市林业和草原局






















填表说明:1.实施主体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主体;

          2.责任部门为市本级行政执法主管部门。

附件2:

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序号

违法行为

相对人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从轻减轻

行政处罚条件

自由裁量

处罚幅度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部门

1

野外用火

农民、城市居民

未造成损失和火灾

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市林业和草原局

2

盗伐林木

农民

0.1立方米以下,5株以下,首次

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森林法》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市林业和草原局

填表说明:1.实施主体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主体;

                2.责任部门为市本级行政执法主管部门。


 点击下载:

2_免罚清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