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lyhcyj-2021-00043 发布机构: 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
信息名称: 建设工程占用或者收征征用林地法律依据 主题分类: 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发布日期: 2022-03-03 成文日期: 202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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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占用或者收征征用林地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22-03-03 13:25:18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十六条:“……(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